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高校着力内涵建设、特色发展,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权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3〕104号),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把握好政策导向。
浙江财经大学教务处
2013年10月23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权的指导意见
浙教高教〔2013〕10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支持和鼓励高校着力内涵建设、特色发展,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 学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专业设置管理权提 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助于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校特色发展、错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原则,鼓励设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民生改善的急需专业,主动对接我省产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及区域性主导产业,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 人才需求间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坚持服务学生原则,进一步落实“以生为本”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培养 创新型、应用型及复合型人才。坚持增强活力原则,支持学校整合教育资源,建设优势和特色专业,突出学校特色;建立有序的专业增设和退出机制,激发学校办学 活力。坚持提高质量原则,注重专业建设质量,强化过程指导与事后评价,引导高校用好专业设置自主权,提高专业建设管理的科学性,努力实现专业的层次、数 量、类别等结构上的整体优化。
三、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2.学校办学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3.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4.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7.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对有下述情况的专业应限制设置或撤销:
1.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2.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专业;
4.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5.本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6.本科院校无相关学科基础、高职院校无相关专业大类基础的专业。
四、基本程序
1.高校应科学编制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应包括: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专业结构分析、专业主体特色、人才需求分析、分年度新增和调整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专业建设的支持与保障措施等。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高校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应充分征询教授代表、行业企业专家和区域产业部门专家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评议、校内公示和学校批准后,报 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将根据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全省高校专业布点等情况,组织专家对高校专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 为高校自主设置专业的主要依据,审核通过学校,于当年可自主设置专业;审核不通过的,按照原有专业申报程序增设专业。
2.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校申请,经省教育厅形式审核或审议后,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审核通过的专业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未列入教 育部《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报教育部审批,其他专业报教育部备案。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专业,可申请次年开始招生。
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教育部《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经省教育厅批准,高校可以专业(专业方向)形式招生。
3.高校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 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高校调整 专业须在已无在校生或已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高校设置与调整医学学科门类、教育学学科门类、公安学类和公安技术类专业须征得省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4.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报教育部备案,以及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报教育部审批的,其时间节点和要求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办理。
五、管理监督
1.省教育厅负责高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管理。对高校申报已纳入专业发展规划的专业,省教育厅只进行形式审核;对未纳入专业发展规划的专业,按 原有程序办理。省教育厅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省鼓励类、限制类专业目录,发布近三年各专业就业、布点、招生等情况,作为高校专业设置的重要参考。
2.建立新设专业质量监控机制。在新设专业招生一年后,省教育厅组织实施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合格评估;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教育厅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合格评估。评估结论将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培养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省教育厅将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相应调减其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3.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问题的高校,省教育厅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4.加强专业建设调控力度。优化高校财政资助政策,加大对社会急需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鼓励建设优势专业、特色专业,鼓励实施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鼓励加 强专业群建设。进一步明确专业招生导向,优先安排急需和紧缺专业招生计划,支持高校扩大主体专业和优势、特色专业招生。
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