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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6-10-13 点击量:

    学生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一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2.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资助标准一半金额。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名额分配

    根据我院在校生中贫困生情况,我院划拨到一档名额41人,二档名额55人。

    三、评审要求

    1.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4.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时,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四、注意事项

    1.请于1022日前以年级为单位上报相关材料,具体可联系各年级资助负责人,若有不明事宜可联系李老师。

        2.最终材料报送地址:学院楼6407,联系人: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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