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8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确认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8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布置如下: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含)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各项标准,经评选为2018届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及名额
按各学院本届毕业生人数的4%的比例评选。具体名额分配详见下表:
学院 |
2018届毕业生人数 |
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 |
财政税务学院 |
237 |
10 |
公共管理学院 |
192 |
8 |
会计学院 |
756 |
30 |
金融学院 |
408 |
16 |
工商管理学院 |
299 |
12 |
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 |
301 |
12 |
经济学院 |
329 |
13 |
法学院 |
170 |
7 |
外国语学院 |
203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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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7 |
人文与传播学院 |
202 |
8 |
艺术学院 |
153 |
6 |
合计 |
3417 |
137 |
三、评选程序
各学院在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提出省级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并报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确认。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广泛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并做到条件标准公开、人数名额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四、评选时间
请各位参评的额,务必以班级为单位,班长汇总好在2018年1月15日前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名册》(电子稿+纸质稿)和《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仅电子稿)发邮件至906033316@qq.com。
联系人:蒋萌 联系电话:0571-8755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