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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财经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3-01-04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促进一流学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浙教高科〔2016〕168号)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流学科”是指学校的省一流学科(含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校一流学科、特色学科方向等纳入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及学校统筹安排支持学科建设的各类经费等。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并坚持“整体规划、分年实施、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学校统筹预算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实行学院领导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做好学科规划、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学科建设任务书》及年度预算的审核、经费下拨、过程监控和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研究院)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合理配置和协调资源,组织落实《学科建设任务书》及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查,监督学科经费的日常支出,做好学科经费负责人调整、过程管理、学科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第七条 学院院长和学科带头人是学科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支持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负责,具体负责《学科建设任务书》及年度预算编制,根据下达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落实学校批复的学科经费年度预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学科建设联动的信息共享、绩效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对经费使用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按上级要求安排年度审计或结项审计,对重点经费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学院和学科负责人应编制切合实际的经费预算,并坚持绩效导向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十一条 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必须上报《学科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与举措、预期标志性成果、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需求和预算安排等。《学科建设任务书》是学科建设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一经审定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学院和学科负责人应确保预算的执行率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三条 为加强学院(研究院)统筹,学院(研究院)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预留不高于预算总额40%的比例作为学院学科建设统筹资金。跨学院建设的一级学科,由一级学科建设委员会牵头,确定经费预算额度分配比例。一级学科建设委员会可以预留不高于预算总额20%的比例作为一级学科统筹资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应与整体建设规划相衔接,与中期财务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体制机制探索、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学术交流等支出。

      第十五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和培育重大研究项目。

      2.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如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学科团队科研人员进修培训相关费用,支持学科团队产出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

      3.实验室及资料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

      4.人才培养经费。不少于学科总经费的15%,主要用于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研究生课程、教材和案例库建设,支持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等。

      5.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

      6.学科建设基础设施及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计算机硬件设备与网站建设维护、改善学科建设设施条件,以及学科助理聘用、学科规划论证,对外工作交流、专家咨询、研讨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学科建设运行日常开支等。

      7.以上支出范围中各项比例关系由学科根据发展需求自行设定,学校不做统一安排。学科在申报时应事先制定建设经费各项开支比例,并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对外投资支出以及与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学院、学科带头人共同商议后决定,并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

      第十八条 因绩效工资制度、财务报销制度、上级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等引起的和本办法要求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为强化绩效导向,一流学科建设经费在立项建设当年一次性全部划拨,从立项建设次年起,分两次下拨。先下拨预算的60%,预留40%作为绩效经费,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学科发展的动态水平给予激励性支持,预留部分划拨办法参照《浙江财经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一流学科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学科建设任务书》为依据,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末验收制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跨学院一流学科建设委员会、一流学科所在学院(研究院)负责落实本学科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绩效,当年下拨经费中的国库专项资金执行率应达到91%以上。对于预算执行率低的一流学科,学校将视情况核减当年预算,必要时核减次年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财经大学关于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大〔2014103号)、《浙江财经大学关于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浙财大〔2014103号)和《浙江财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大〔2014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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