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教研〔2018〕5号),《浙江省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浙教高科〔2016〕16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省重点高校建设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89号)精神,推进我校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提升我校学科实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一流学科是指省一流学科(含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校一流学科、特色学科方向等纳入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 聚焦一流,提高质量。着力汇聚一流资源,建设一流师资,培育一流团队,产出一流成果,培养一流人才。省A类及以上一流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建成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高水平学科,省B类一流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够跻身国内前列,在国内同类院校中有较强影响力的优势学科,校一流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够跻身省内前列,在省内同类院校中有较强影响力的优势学科。
第四条 规划引领,特色发展。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和定位,立足于本校总体学科建设实际,结合国家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凝练学科发展方向,突出特色发展、错位竞争,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带动我校学科水平整体发展。
第五条 推进改革,重点突破。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深化跨学院一级学科管理运行模式改革,着力破解制约创新能力提升的机制障碍,加快实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释放和激发学科建设活力。探索学科交叉融合,提升学科对区域社会发展的快速响应能力,积极开展与政府、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和其他高校的合作,协同推进学科发展。
第六条 注重绩效,分类管理。以国内外同类领先学科为追赶目标,强化对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坚持以绩效为导向,完善激励惩戒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加快跨越发展,实现资源配置与建设绩效挂钩的良性互动。针对学科特点,改进分类管理办法,分类制定建设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七条 凝练优势学科方向。理清学科发展重点,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优势领域、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牢固树立特色发展意识,克服同质化倾向,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第八条 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为本,突出人才培养在学科建设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全面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坚持把教书育人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发挥学科团队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科研支撑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集聚一流师资队伍。加强高水平学科团队建设,构建合理的人才梯队,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学科队伍。
第十条 产出高层次科研成果。打造特色鲜明、学科交叉、实力雄厚的科研平台。探索以重大任务和项目为纽带的跨学院、跨学科科研组织形态,扎根浙江大地,系统总结提炼丰富多彩的浙财品牌和浙江方案,产出更多具有浙财辨识度的高质量成果。
第十一条 强化社会服务能力。对接国家和区域重大需求,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强化协同创新,加快成果转化,探索建立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提高学科国际化水平。大力推进学科的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建设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高具有海外学习培训经历教师的比例,加大学生出国交流、交换比例,提高留学生教育层次和培养质量。
第四章 建设主体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是一流学科建设的责任主体,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代表学校牵头抓总学科管理和运行。统筹协调制订本校一流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有利于一流学科发展的体制与机制。负责落实一流学科建设资金,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配合省主管部门做好对省一流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院)是一流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学院一流学科的建设规划和管理。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制订本学科建设任务、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学科的定期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是引领、推动一流学科发展的重要力量,负责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协助学院开展一流学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科学素养和大局意识,在学科内有较高的威望,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能够坚决执行学校和学院学科建设的各项决策。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人选(跨学院建设的一级学科一般还需经跨学院一级学科建设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学校审定。学科带头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遴选出新带头人的学科,由学院院长作为学科负责人负责该学科的日常建设工作。
第五章 建设机制
第十六条 完善一流学科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科评价考核制度,以学科评价考核合理引导建设方向和重点。以自主评价、绩效评价、第三方评价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多元的评价体系。自主评价侧重考核自定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绩效评价侧重考核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第三方评价侧重考核学科在国内外同类学科的影响和地位。
第十七条 深化一流学科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突出绩效导向,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一流学科,在学科建设经费、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支持一流学科做优、做特、做大、做强。
第十八条 实施一流学科建设保障长效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学校、学院、学科三级学科管理体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大学科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学科经费稳定增长。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一流学科校内动态调整机制。一流学科经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在不降低目标要求的前提下,由学校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动态调整增列的一流学科数量不多于被撤销的一流学科数量,增列后的层次不变。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一流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满验收制度。各学科要落实人员,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学制定《建设任务书》。各一流学科具体的建设目标由学校、学科根据现有基础以及发展规划确定,其中部分标志性指标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确定刚性任务,学院可在高于学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建设目标。《建设任务书》中应明确建设目标、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与举措、预期标志性成果、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需求和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 规范学科建设任务计划调整事项的管理。一流学科建设任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于确实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和执行进度安排的,须由学校组织论证,省一流学科还需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整体建设规划中落实建设经费。省一流学科的财政支持经费由学校统筹后专项安排用于学科建设。学院需多渠道筹措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扩大社会合作,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格局。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新一轮建设周期各级各类学科立项情况和经费下达情况编制分配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同级同类学科的经费预算不低于上一轮建设标准,并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
第二十五条 一流学科年度建设经费与上一年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办法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一流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支出等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应合理制定分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并按期执行,确保资金绩效。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套取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财经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浙财大〔2013〕116号)、《浙江财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学科秘书遴选与管理办法》(浙财大〔2013〕145号)和《浙江财经大学重点学科评审、评估和奖励办法》(浙财大〔2013〕145号)同时废止。